2005年5月12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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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班途中遭遇车祸 认定工伤单位买单
郭玉祥 徐宏林

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,劳动者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了车祸,能否认定为工伤?近日,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对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,给予了肯定的回答。
  王某系海安某装饰板厂的临时工作人员,主要从事倒料及零杂工,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口头约定工资每天20元,按月支付,次月初发放。装饰板厂曾数次口头辞退王某未果。2004年8月4日,王某到厂上班,装饰板厂发给其上月工资。当日晚,王某下班离厂,被一机动车撞伤倒在路边,肇事车辆逃逸。后王某被过路人发现,由他人送往西场医院救治。王某之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,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(以下简称劳动局)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,认定王某与装饰板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且王某所受伤害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属于工伤。装饰板厂不服,申请行政复议,海安县人民政府予以维持。装饰板厂仍不服,以该厂与王某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,根本不存在劳动用工合同关系,王某受伤并非发生在下班途中,其下班回家不应经过事故地点,且事故发生的时间也不在第三人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内,又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依法撤销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。2005年4月30日,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作出判决,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。
  评析:本案中,王某与装饰板厂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装饰板厂按每天20元的工资标准向王某发放工资,每月月头支付上月工资,王某按照装饰板厂的安排,从事倒料和勤杂工。虽然装饰板厂曾提出要辞退王某,但直至发生事故时,双方并未就终止劳动关系达成协议。劳动局认定装饰板厂与王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定性准确。王某受到道路交通事故伤害,是否应该确认是在下班途中?首先,劳动者有权选择上下班的路线,当然这个选择,应以正常人的理性选择为限。其次,王某虽然在下班的途中停歇,购买用于家庭食用的食品,但并没有改变正常的行走路线,不能引起“上下班途中”的结束。